为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规范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流程,明确基金支付边界,四川省对工伤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的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重点围绕“如何手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以及“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两大核心问题,进行逐条解读,帮助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清晰掌握操作要点,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报销受阻。
手工报销流程与所需材料:从先行垫付到费用拨付的关键步骤
工伤医疗费用采用手工报销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件4);
(二)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出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结算票据(原件)、病历等资料;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门诊治疗的,应当提供结算收据(原件)、病情证明(原件)、治疗清单、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三)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当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基金支付“负面清单”:工伤保险不予支付的十一类费用
(一)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急救、抢救就近治疗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三)治疗与工伤伤(病)情无关的费用;
(四)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六)挂床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
(七)超出当地发布的物价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八)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九)未经康复价值确认和未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康复费用;
(十)涉及第三人责任应由第三人赔偿的费用,但工伤职工放弃赔偿的部分;
(十一)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


